引自规范 :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工程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 ,施工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1 获得认证的验收产品;
2 同一厂家、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解析外加剂进场检验,混凝并应按本规范第10.2.2条的土分规定进行处理。然后再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项工
工程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施工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验收连续生产的解析同一配合比混凝土,
7.1.2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混凝同一规格的产品,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 ,
7.1.6 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
7.1.5 大批量、折算成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试件抗压强度 。
7.1.3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 ,
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 。
7.1.4 混凝土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 ,
混凝土分项工工程施工 、应将其抗压强度乘以尺寸折算系数 ,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
7.1.7 水泥、尺寸折算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采用。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制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规定 。当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
